近日,包头市民高某拿着一张收条来到昆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收款人李某立即归还12万元的欠款。收条为何是借条?昨日,昆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去年11月,李某向高某借款12万元,表示一个月内还清。高某将钱借给了李某后,李某出具了收条,但未标注还款期限。一个月到期后李某并未还钱,高某多次催讨,李某却一再拖延。
急于用钱的高某将李某告到法院,要求李某立即还款,并承担借款利息。
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竟当庭“赖账”,辩称其并没有向高某借款,收条只表明自己曾收到高某人民币12万元,并不能证明自己向高某借款12万元,要求法院依法驳回高某的诉讼请求。
高某表示,当时他并未注意到“收条”两字,事后因碍于朋友情面,也没有要求李某纠正。收条上有高某注明的“月利率3‰”的约定,该约定内容足以证明李某向自己借款属实。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不能合理说明其收款缘由,并且收条上有李某标注的“月利率3‰”的内容,综合分析该收条内容,该12万元应属李某向高某借款。经调解无效,昆区法院判决李某于判决生效后归还12万元借款及利息。案件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没有上诉。(全媒体首席记者 时婷婷 通讯员 张睿)
原标题:借条变收条 借款人“赖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