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遭遇“山寨版”酒店导致客户严重流失,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宾馆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北京空港豪雅商务酒店有限公司首都机场国际酒店告上法庭,索赔50万元。记者昨天获悉,朝阳法院认定被告突出或直接使用“首都机场国际酒店”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判决其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原告酒店(左一)与被告酒店(左二)相似,致使网络预订酒店客服人员搞错,误订被告酒店。
原告诉求
遭遇“山寨版”告侵权
成立于1979年的首都国际机场宾馆是首都国际机场的分支机构,属于国有企业,被告成立于2012年11月19日。据原告诉称,其在业内享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2012年还注册了“首都机场宾馆”文字及图形商标。被告在酒店门楣、酒店用车、宣传资料、实习生胸牌中突出使用“首都机场国际酒店”字样,且在同程网、携程网直接使用“北京首都机场国际酒店”字样,造成许多消费者发生混淆,导致原告客户严重流失。
原告认为,被告不规范使用企业名称,与其注册商标近似,既侵害了其商标权,也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被告应变更企业名称,停止使用“首都机场国际酒店”字样并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
法庭辩论
被告辩称正当使用
庭审中,首都国际机场宾馆代理人还提交了旅客投诉信息,以证明部分旅客在通过网络预订其酒店时,结果被网络客服误订为被告酒店。此外,代理人还提供了原告2012年以及2013年的收入报表,显示原告年收入减少800余万元。
被告则认为,其商标经过合法,在名称中使用“首都机场”并无恶意,而是基于对首都机场地名的正当使用。此外,相关网站推广宣传中直接使用“首都机场国际酒店”并非被告方的行为。即使原告主张收入下降,也是其自身经营原因造成,与他们无关。
法院判决
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经审理认为,通过比对,原被告近似之处主要体现在“首都机场宾馆”与“首都机场国际酒店”的相近,但二者的差异仍较易辨别。且原告未证明其使用注册商标的事实及该商标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此外,被告成立在前,原告注册在后(2012年12月21日),故被告突出或直接使用“首都机场国际酒店”字样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但原被告存在竞争关系,被告突出使用“首都机场国际酒店”字样的行为属于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不过,法院认为在被告停止突出使用“首都机场国际酒店”的情况下,其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首都机场国际酒店”并不会造成市场混淆,故被告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首都机场国际酒店”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还指出,为避免双方在未来的经营中产生混淆,被告应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即便进行简化使用,亦应附加其总公司的名称或字号,从而与原告形成区别。
最终,朝阳法院一审认定被告突出使用“首都机场国际酒店”及直接使用“北京首都机场国际酒店”的行为属于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宣判后,被告未当庭表示是否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