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和平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该院与公安和平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被告人人权保障、提升司法文明的若干规定》。根据该规定,在该院受审的被告人不再提前剃光头,不再穿号服、戴戒具,而且法庭还为他们提供桌子和纸笔进行记录。据悉,此类规定在本市还属首次推出。
据该院相关负责人介绍,长期以来,在我国刑事审判司法实践中,被告人穿着带有看守所标识的囚衣、剃光头、戴戒具出庭是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从无罪推定的原则看,这种现象不符合司法改革的趋势和现代司法文明。而且在刑事诉讼中,过于强调被告人的义务,而忽视了对被告人合法权利的保护。
2014年12月31日,天津市高院和市公安局联合发出《关于规范刑事案件被告人出庭着装的通知》,从今年1月1日起施行。和平区法院的《规定》也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市高院联合发文的通知精神的具体体现。
谈到《规定》对被告人出庭形象的要求时,该负责人表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就是无罪推定原则的依据,根据该原则,在法院判决前,不应以对待罪犯的形式对待被告人,这也是近年来“去犯罪化标签”的一个主导思想。《规定》第三条至第六条主要限定了发型、服饰、戒具等,体现了对被告人人格尊严的保护。
该负责人表示,对于被告人出庭时的发型,我们认为被告人选择何种发型是其人权体现,不宜进行硬性规定,并考虑被告人的疾病、习惯等。对其本人要求剃光头的除外。在服饰方面,《规定》明确提出,开庭审理时,不得要求被告人穿着具有监管机构特征或附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饰。明确被告人可以穿着自己的正装或便装参加庭审。正装主要指西装。让被告人有权选择穿什么衣服出庭受审,符合无罪推定原则要求,目的也是尽量减少犯罪嫌疑人戴“标签化”的压力,使其能“宁静”地接受审判。但明确了五种情形除外,即背心、短裤;表明特定身份的制式服饰;有色眼镜、帽子等遮挡面容的配饰;喜庆、丧葬服饰;其他同法庭氛围严重相悖的服饰。
庭审现场
被告人感受尊重
发布会之后,和平区法院依照规定审理了两起刑事案件。女被告人陈某被指控于2014年10月15日19时许,在本市和平区一家酒店,以人民币9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54克,被当场抓获。昨天她身穿便装被带进法庭,而且法警及时为她摘下了手铐。如果不是坐在被告人席上,她就与一般市民无异。而且,法庭内也没有令被告人怵头的囚笼。这种受审环境显然让陈某的心里比较放松,很快就交代了犯罪事实。在受审过程中,她还不时地伏在桌子上进行记录。
因被指控犯聚众斗殴罪而出庭受审的男子杨某也享受到了这份平等尊重。起诉书指控,2014年7月1日凌晨1时许,杨某和他人在酒吧内,因猜疑被害人等人辱骂自己,遂纠集多人对被害人进行殴打,致被害人受伤。
庭审之后,被告人表示,通过这次庭审,他们体会到自己受到的尊重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含义,心里感到很温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