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雇于谭某的安装工马某在为房东王某家阳台安装防盗窗过程中,因翻越集贸市场违章建筑时将抬起的防盗窗触碰到上方架设的高压电线,导致其触电烧伤。由于各相关当事人之间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马某诉至法院。日前,浦东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房东王某、集贸市场、供电公司共赔偿马某12万余元;雇主谭某已垫付马某医疗费7万元,按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其多支付的费用由双方自行结清。
2013年7月27日,谭某受王某委托,为其阳台安装防盗窗。阳台与集贸市场建造的平台相邻,供电公司管理的电线从上方穿过。现场查看后,谭某遂叫马某等安装工前来干活,并采取较为方便的施工方案,即从楼下把防盗窗吊至集贸市场搭建的平台上,再通过平台翻越防护栏后,将防盗窗移至王某家阳台处进行安装。施工过程中,抬起的防盗窗触碰到上方高压线,刹那间,马某被高压电击伤,全身5%III度电烧伤,经司法鉴定为10级伤残。面对这一意外事故,各当事人之间协商未果。为此,马某于2014年3月向浦东法院提起诉讼。
法庭上,安装工马某诉称,自己在安装防盗窗时需翻越集贸市场搭建的违章建筑,而供电公司未按规定架高电线及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导致其在施工中当即被击伤,火焰灼伤全身多处,并在医院进行了植皮手术,遭受了极大的痛苦,家庭经济损失巨大,故起诉要求4名被告对自己因受伤导致的损失进行赔偿。
房东王某认为,自身已尽到安全提示义务。雇主谭某辩称,自己与马某等人应王某要求将防盗窗吊运至集贸市场搭建的平台上进行安装。自己事前查看过案发现场附近地形,当时未看到高压线,遂同意王某的安装方案。集贸市场认为,马某搬运中触碰到上方高压线而受伤,对此马某应当自行承担责任。供电公司认为自身并无过错,自己已设置了警示标志。
法院认为,马某与王某之间应为承揽关系,王某作为定作人,未能有效阻止承揽人危险施工,故与马某的损害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应承担15%赔偿责任;谭某身为马某雇主,安排作业时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对马某损害的发生具有明显的过错,理应承担30%赔偿责任;集贸市场违章搭建后,导致已有高压电线与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小于安全标准,存在安全隐患,应承担10%赔偿责任;供电公司无证据证明马某对损害的发生存在故意或存在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应当承担无过错侵权责任并负30%的赔偿责任。马某在施工中疏于对平台上方高压线的注意,未尽到确保自身安全的义务,也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最终,法院确定马某各项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2万余元,扣除其自担部分,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