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许多城市纷纷出台《养犬管理条例》,对于个人和公司饲养、经营犬只行为作出了相应的规范,但因犬只伤人或不文明养犬引起的纠纷还是屡见不鲜。近日,嘉定区法院审理了一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纠纷案件,判定被告公司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共计129344.50元。
去年11月,嘉定一塑料公司老板高先生正亲自将样品送至其合作的工厂,未料到达该厂后不久,隔壁化工公司内突然冲出一头成年藏獒扑到他身上,并开始疯狂撕咬。数分钟后,高先生脚踝、小腿、大腿、手臂等身体多处被咬伤撕烂,事后辗转多家医院进行治疗。经相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由于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高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化工公司及其两股东(两犬主)共同赔偿17万余元。
高先生认为,藏獒系化工公司两股东所有,其被咬系对方未尽妥善管理职责所致,且在其呼救期间,无人出来制止,直至藏獒自行放弃攻击离开,故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及其股东辩称,藏獒系由公司栓养而非股东个人饲养,即便高先生受犬伤,也无证据证明是由此藏獒撕咬所致;另,高先生要求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主体不适格。故要求驳回高先生的诉请。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法院查明,本案中的化工公司违反相关规定,未办理登记手续饲养藏獒,且未对所饲养的藏獒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了高先生的损害,化工公司的行为与高先生的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且对损害存有过错,故应承担高先生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至于高先生要求两位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因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藏獒系其饲养,对此诉请不予支持。根据相关的举证事实,法院最终作出了如上判决。